关于基金公司设立的各项条件,一起来看一下吧。

2、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“风险投资基金、创业投资基金、股权投资基金”字样。
3、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,企业名称不得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国际”等字样。
4、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(出资数额)不低于3000万元,以货币形式出资,设立时实收资本(实际缴付的出资额)应不低于30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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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基金型企业注册资本(出资数额)不低于5亿元,以货币形式出资,设立时实收资本(实际缴付的出资额)应不低于1亿元,且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(合伙协议书)承诺5年内全部到位。
6、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为:非证券业务的投资、投资管理、咨询。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:
(1)发放贷款;
(2)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;
(3)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;
(4)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。
7、应至少配备3名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。
8、各地出台的政策略有不同,望咨询。